第2款
公司代號:3631
公司名稱:晟楠
發言日期:2023/05/09
發言時間:17:28:37
發言人:林朝榮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鄧福鈞、蔡承璋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2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4.事實發生日:112/05/0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蔡承璋持鄧福鈞開立之本票聲請對鄧福鈞強制執行,
事後法院判決該本票債權不存在,鄧福鈞因此起訴請求蔡承璋返還執行所得案款。
因為蔡承璋事後將強制執行所得款項扣除相關訴訟費用後匯款給晟楠,
因此主張晟楠公司應負連帶給付責任,而列為共同被告。
6.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任專業律師,
並依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本訴訟,務求盡力捍衛股東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新台幣19,464,863元,及自106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扣除公司已收到強制執行匯入款項,
對公司財務最大的影響估計低於111.Q4歸屬於母公司淨值1%以下。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本訴訟。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因公司已經收到強制執行匯入款項,因此無論訴訟案件最後判決如何,
對公司財務最大的影響估計低於111.Q4歸屬於母公司淨值1%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