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邦 (2514-TW) 與泰山 (1218-TW) 公司派的經營權爭奪仍周旋中,對泰山宣布以 36 億元價格投資電街口金融科技 40.39% 股權案,泰山董事長詹景超今 (9) 日親上火線強調這是商業判斷,街口絕對是好的投資標的。但龍邦隨後發表聲明指出,泰山對此一交易決議違法無效。
龍邦國際興業發表聲明如下:
一、泰山公司宣稱該公司董事會業於 112 年 5 月 5 日通過取得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街口金融公司)40.39% 普通股股權之決議,惟該等決議顯屬違法無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就相關董事會決議之合法性亦提出高度質疑,然泰山公司就證交所針對該等董事會之召集不符董事會議事辦法、決議違法、交易不合常規等質疑,均未能提出具體回應,已足以證明泰山公司取得街口金融公司 40.39% 普通股股權之決議違法無效。
二、街口支付連年虧損、每股淨值不到 1 元,卻能「吸引」泰山公司達成每股 24.63 元,總計 36 億元之天價交易,價格之訂定其商業合理性何在絕口不提!胡亦嘉先生於記者會稱有所謂潛在投資方「砍價」、談判條件遭壓縮等情事,試問,倘街口支付如胡亦嘉先生所述具有高度投資價值,為何其他潛在投資方在得知泰山公司出價後,並未提高出價以爭取成交,反頻頻向街口支付「砍價」施壓?以上反而證明泰山公司以胡亦嘉先生口中其他投資人不願出之高價投資街口支付!此投資案商業合理性如何,可見一斑!
三、證交所念茲在茲者,乃投資大眾利益之保障,及上市公司治理之健全,泰山公司法律顧問竟公然質疑批評證交所之用心與努力盡責,挑戰法令之舉,顛倒是非,善惡不分至此,令人昨舌!
四、泰山公司記者會,對證交所之關鍵質疑,左支右絀未能充分合理說明,姑不論法律條文之解釋,僅以為何 5 月 5 日可召開 4 月 20 日已流會之董事會?法律顧問所述毫無理據,完全訴諸抽象空言,究竟有無法律專業?是不是證交所處罰後,又再漫肆批評證交所?
五、泰山公司之記者會,已完全證明投資街口支付未經合法之審計委員會,根本未經合法之董事會,更遑論有全體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同意,也更加突顯泰山公司現任經營團隊擇惡固執,與視主管機關及法令如無物,破壞公司治理,罔顧股東權益,莫此為甚!
六、本公司已正式發函告知街口金融公司有關泰山公司董事會決議違法無效之情事,呼籲街口金融公司切勿配合泰山公司董事長詹景超之違法行為,本公司亦將採取一切行動訴追相關人士之法律責任,以維護泰山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