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款
公司代號:3666
公司名稱:光耀
發言日期:2023/05/10
發言時間:16:05:15
發言人:蔡偉文
1.事實發生日:112/05/10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3/0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112年3月9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原通過並公告之第三條條文節錄如下: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績效表
現、整體貢獻及其他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經
董事長同意後提交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核,最終由董事會核定,
並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1.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及(或)經理人之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
提報董事會決議。
2.一般員工(未兼任本公司董事及(或)經理人者)之身分者,應先經審計委員
會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一、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正「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依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考核表現、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並考量
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經董事長同意後提交薪資報酬委員
會或審計委員會審核,最終由董事會核定,並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1.~2.(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