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款
公司代號:4402
公司名稱:福大
發言日期:2023/05/12
發言時間:17:40:14
發言人:楊燈雄
1.事實發生日:112/05/11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前言
福大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福大集團)民國112年及111年3月31日
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
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
,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
務報表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係依據核閱結果對合併財務報表作成結
論。
範圍
本會計師係依照核閱準則2410號「財務報表之核閱」執行核閱工作。核閱合併
財務報表時所執行之程序包括查詢(主要向負責財務與會計事務之人員查詢)、分
析性程序及其他核閱程序。核閱工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作 之範圍,因此本會
計師可能無法察覺所有可藉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示查核意見。
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並未發現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依照證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
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致無法允當表達福大集團民國112年及111年3月31日
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
量之情事。
繼績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所述,福大集團截至民國112年3月31日止之待彌補虧損為
新台幣(以下同)234,748仟元,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短期借款及一年內到期
之長期借款分別為207,656仟元及2,500仟元,該等情況顯示福大集團繼續經營之能
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管理階層雖已敘明擬採行之因應對策,惟繼續經營之能力仍
有賴相關計畫之執行結果。本會計師未因此而修正核閱結論。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維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會計師 柯 俊 禎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89)台財證(六)第075627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會計師 王 子 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50024378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2/05/11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