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款
公司代號:3666
公司名稱:光耀
發言日期:2023/05/26
發言時間:15:13:39
發言人:蔡偉文
1.股東會決議日:112/05/2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 光群雷射科技(股)公司代表人:周滄賢先生
(2)獨立董事 曾致晟先生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董事:光群雷射科技(股)公司代表人:周滄賢先生
擔任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獨立董事:曾致晟先生
擔任集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事
擔任益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股東之出席,贊成權數超過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同意。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