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款
公司代號:3374
公司名稱:精材
發言日期:2023/05/29
發言時間:10:16:08
發言人:林恕敏
1.股東會決議日:112/05/2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獨立董事:梁明成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得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常會有代表已發行
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經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