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款
公司代號:1605
公司名稱:華新
發言日期:2023/05/29
發言時間:22:21:08
發言人:文德誠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5/29
2.增資資金來源: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方式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否
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1)發行總金額:實際發行金額將依海外存託憑證實際發行之單位總數、
發行價格及訂價日當時新臺幣兌美元匯率予以計算。
(2)發行股數:暫定發行普通股股數240,000仟股至300,000仟股,上述限額內
授權董事長及/或其指定之人與國外主辦承銷依市場狀況調整海外存託憑證
之發行單位總數/表彰海外存託憑證之新普通股總數。
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
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不適用。
7.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
8.發行價格:實際發行價格將授權由董事長及/或其指定之人與國外主辦承銷商
視當時市場情況共同議定之。
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本次新股發行總數10%
予符合一定條件之本公司員工認購。
10.公開銷售股數:除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本次新股發行總數之10%予本公司
員工認購,其餘股數業經本公司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股東常會決議,由原股東
全數放棄優先認購權,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全數提撥對外公開發行,以充作
參與發行本次海外存託憑證之原有價證券。
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不適用。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員工未認購之部分,授權董事長視市場需要
列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表彰之原有價證券。
1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4.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原幣購料以強化財務結構。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為配合本次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募集與發行作業,授權
董事長及/或其指定之人核可並代表本公司議定、簽署及交付一切相關發行本次現
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所需之契約(包括但不限於承銷契約、存
託契約或與本案相關之文件)及其他文件,並全權為本公司辦理一切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