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款
公司代號:3230
公司名稱:錦明
發言日期:2023/06/12
發言時間:13:57:21
發言人:楊元清
1.股東會決議日:112/06/12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獨立董事-張以昇 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董事長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許可本公司新選任之董事,可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屬於本公司營業範圍之行為,
解除其競業禁止之限制。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