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款
公司代號:6173
公司名稱:信昌電
發言日期:2023/06/20
發言時間:17:52:03
發言人:羅夏盈
1.股東會決議日:112/06/2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一.董事長:焦佑衡
二.董事: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洪志謀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一.董事長:焦佑衡
(1)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雙信電機株式會社-董事
二.董事: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洪志謀
(1)久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112年6月20日股東會票決後照案
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