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公司代號:2885
公司名稱:元大金
發言日期:2023/06/26
發言時間:17:24:43
發言人:翁健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Jong-gu Kang等20人
被告:元大證券(韓國)等2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韓國大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18Ma6745
4.事實發生日:112/06/2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等20人前以元大證券(韓國)前身東洋證券
等人為被告,主張渠等於認購東洋集團發行之債券後,東洋集團旋即於
102年9月30日向法院聲請接管,故受有損失,乃提起集體訴訟,請求
被告等應賠償韓圜50,000,000,000元。元大證券(韓國)前於107年1月9日
及107年10月17日分別收受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及韓國首爾高等法院程序
駁回原告請求之判決,並於107年10月22日收受原告提起第三審上訴之上訴狀。
6.處理過程:案經韓國大法院程序駁回原告之請求,元大證券(韓國)於
今日收受判決書。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元大證券(韓國)及本公司
財務、業務均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