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款
公司代號:4556
公司名稱:旭然
發言日期:2023/06/30
發言時間:16:20:58
發言人:何宜瑾
1.股東會決議日:112/06/3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簡維倫/法人董事代表人
(2)孫瑞隆/獨立董事
(3)高誌謙/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簡維倫
宜暘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孫瑞隆
台灣黏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伯馬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3)高誌謙
乙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薪酬委員
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薪酬委員
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薪酬委員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同意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