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私募條例磨礪十年終提出 有哪些影響?

鉅亨網編譯鍾詠翔
中國政府磨礪十年,終於在週日正式公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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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磨礪十年,終於在週日(9 日)正式公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私募行業迎來首部行政法規,監管部門說,目前不存在明顯的存量機構與商品整改過渡問題,政府在接下來的細則中才會提出具體與量化要求。

國務院總理李強在 3 日簽署國務院令,在週日公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共七章 62 條,確立了適用範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義務要求等內容,定 9 月 1 日上路。

監管部門制定《條例》時,堅持兩大原則。一是統籌發展和安全,要抓住行業關鍵主體和關鍵環節,強化風險源頭管控,並要求私募基金行業發揮支持科技創新、實體經濟的作用。

二是結合規範監管和尊重市場規律。尊重私募基金行業相關主體運行規律,重在劃定監管底線、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重大事項變更實行登記管理,並對不同類型私募基金實施差異化監管。

監管部門在制定規則過程中,充分考慮到私募基金行業的差異化特徵,比如一級市場私募包括側重創投、併購、大宗等不同領域,二級市場私募則包含陽光私募、避險基金等類型,以及此前推出的不動產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根據投資標的不同,主要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簡稱私募股權創投基金)。中國政府在 2012 年修訂《證券投資基金法》,把私募證券基金納入監管,但政府未將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納入適用範圍。中央編辦在 2013 年發文,確定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由證監會監管。證監會並於 2013 年提請國務院啟動《條例》制定,以進一步明確監管要求,解決私募股權創投基金上位法缺失問題。

考慮到行政法規立法時間較長,證監會於 2014 年 8 月以部門規章形式提出《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並同步推動《條例》制定工作。證監會並於 2017 年 8 月 30 日公開徵求公眾意見。2023 年 6 月 16 日,國務院常務會審議通過《條例》。

不過,《條例》作為原則性法規,目前對存量機構和商品沒有太大衝擊。「《條例》強調了對管理人的正面要求和負面限制,但基本還是原則性的,具體和量化的要求,是在後續的規則細化過程中需要解決的。」監管部門說。證監會下一步將根據《條例》修訂《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