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公司代號:4804
公司名稱:大略-KY
發言日期:2023/07/12
發言時間:15:15:41
發言人:莊子彬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林亨杰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5號
4.事實發生日:112/07/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稽核主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
6.處理過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判決,
林亨杰於民國112年7月12日
收到判決書,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提供100小時義務服務。
本件為個人之行為與本公司無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