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今 (20) 日宣布,有條件通過遠傳 (4904-TW) 合併亞太電 (3682-TW) 一案;遠傳附加負擔包括保障用戶端權益、提升服務及網路品質及促進市場競爭等三方面。
遠傳對此表示,感謝公平會委員們與承辦單位審議本案的辛勞,並給予遠亞併附帶條件的通過。因為我們尚未收到公平會行政處分函,無法得知具體內容,待收到處分函後,才能回應外界的關心詢問.謝謝大家的支持。
經公平會分析,遠傳整合亞太電的頻譜、網路及人力等資源後,可提升頻譜使用效率、涵蓋率及網路品質,也有助於促進 5G 應用服務發展;核心網路整併可減少機房、基站重複建置,可落實節能減碳的政策目標,而具有整體經濟利益。
不過,此結合案實施後,行動寬頻服務市場占有率、市場結構及市場集中度均有所提高而仍存有部分限制競爭的疑慮。對此,遠傳主動提出實施多項優惠資費方案及保障亞太電信用戶權益的承諾。
遠傳承諾,將提升服務與網路品質,推廣 VoLTE 服務,持續以大數據、人工智慧、物聯網技術投入企業雲端服務、遠距教學服務、遠距健康照護等應用領域,另外,將持續挹注資本支出在通信軟體及硬體設備的建置與擴充,提升網路覆蓋率、傳輸速度及增加容量等措施。
其中,資費方案方面,遠傳概括承受亞太電既有用戶契約,確保用戶得依契約約定之資費、內容與條件使用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針對身心障礙、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清寒學生、65 歲以上族群,提供至少 5 年優惠資費方案;針對一般用戶提供至少 1 年優惠資費方案;以及實施情形,應於合併後 5 年內每年提交公平會備查。
服務及網路品質提升部分,遠傳自行承諾提升服務及網路品質、投資軟硬體事項,公平會也要求須於合併後 5 年內,每年提交行動寬頻網路整合與優化等提升網路性能及服務品質之具體實施成果,以及遠傳電信符合自行承諾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之成果報告備查。
公平會針對促進市場競爭方面,要求遠傳應提供他電信事業與自身用戶相同等級之行動語音與數據服務、漫遊服務、號碼可攜服務及平等接取服務;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中止提供批發服務、訂定顯不合理的價格或交易條件;不得無正當理由以差別的價格或交易條件提供批發服務;不得以他電信事業僅得與自身交易為條件而與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