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款
公司代號:3592
公司名稱:瑞鼎
發言日期:2023/08/08
發言時間:14:51:11
發言人:林佩怡
1.董事會決議日:112/08/0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林文聰/總經理
袁峙/副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碳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至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林文聰總經理派任碳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期間
袁峙副總經理派任至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