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款
公司代號:4714
公司名稱:永捷
發言日期:2023/09/11
發言時間:16:12:59
發言人:黃南豪
1.事實發生日:112/09/11
2.公司名稱:永捷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七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
十九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112/09/26至112/11/05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本次
賣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4.04%。
(1)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
文件送達時即生效力),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
金將其持有之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滿2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
額之4.04%。
(2)債券賣回基準日:112年11月05日。
(3)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12年09月26日至
112年11月05日止。
(4)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
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12年09月26日)之前一營業日起(即
112年09月25日)至屆滿日(112年11月05日)之前一營業日止
(即112年11月03日),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二)向往來券商申請賣回本轉換公司債之手續及應備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
賣回,並填妥支票收件地址或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
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
(3)集保帳戶原留印鑑。
(三)其他應公告事項:
(1)以112年09月19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
或其他原因始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以本公告內容為主,
不再另行通知。
(2)債券賣回價款發放將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112年11月10日
)採匯款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於交易證券商之款項劃撥帳號;
匯費、應代扣稅款及扣繳補充保險費自賣回價款中直接扣除。
(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電話:02-2371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