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 (5) 日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為配合都更及危老重建政策,金管會也宣布透過三大鬆綁,放寬金融機構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 (AMC) 之業務項目;過去 AMC 針對危老都更案可進行墊款業務或擔任起造人,未來則可從事危老重建案之諮詢、管理顧問等業務,更可以參與公辦都更出資的角色。
另外,金管會也放寬 AMC 辦理都市更新計畫核定前所墊付款項,得免與其金控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或母行同類案件併計納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規定限額控管,以增加 AMC 業務承作之彈性。
金管會銀行局表示,為配合都更及危險老舊房屋重建政策,金管會於 5 日修正「金控公司 (銀行) 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營運原則」(以下稱「AMC 營運原則」),放寬金控公司或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 (AMC) 之業務項目,同時強化金控公司及銀行對所屬 AMC 之管理。
銀行局進一步指出,金管會於 2014 年訂定「AMC 營運原則」,供金控公司 (銀行) 監督管理其 AMC 子公司辦理相關業務,其後三次修正,在 AMC 業務經營風險可控下,逐步放寬 AMC 得從事都更危老案所涉之不動產相關業務。近期銀行公會提出「AMC 營運原則」之修正建議,金管會經開會通盤研商後,就涉及都更危老業務之相關規範進行放寬。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表示,本次修正是為了在 AMC 業務執行面上, 採取更適合市場運作的機制,因而進行法規鬆綁,惟 AMC 也會涉及金融機構轉投資子公司的風控,因此同時列出銀行需強化督導的部分。目前國內金控、銀行旗下共有 14 家 AMC 公司,截至 2023 年上半年為止,AMC 整體墊款金額約 227 億元、淨值約 259 億元。
銀行局表示,本次針放寬金融機構轉投資 AMC 業務項目主要有三大項:
一是新增 AMC 可接受委託辦理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案之諮詢、管理顧問服務,讓 AMC 無須擔任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案之實施者或起造人,也可接受委託提供相關服務,協助該等案件之推動。
二是新增 AMC 可於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中擔任「與實施者協議出資之人」,以協助公辦都更案件之推動。
三是放寬 AMC 辦理都市更新計畫核定前所墊付款項,比照銀行業規定,免與其金控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或母行同類案件併計納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規定限額控管,以增加 AMC 業務承作之彈性。惟 AMC 應追蹤墊付資金之實際用途,如發現資金用途未符墊付之費用項目或都市更新計畫最終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定,則仍應併計前述銀行法規定之限額控管。
另外,銀行局指出,本次修正除了開放部分業務外,另一重點為強化金控公司 (銀行) 對 AMC 之管理,及 AMC 辦理本原則相關業務之內部控制,以確保 AMC 財業務健全經營。
銀行局表示,本次新增規範重點有二,一是金控公司 (銀行) 應依照自身集團性質,訂定對 AMC 風險管理指標及限額,並應每半年檢視 AMC 營運狀況及業務發展情形。二是本次規範也新增 AMC 內部控制制度應明定之事項,包含應訂定不動產取得、處分、出租、鑑價之作業程序;應按行業別、集團企業別、地區別分別訂定風險承擔限額;應訂定墊付款項、挹注資金及協議出資之事前審查與事後管理機制;應建立法令遵循機制,並對各單位落實法令遵循情形辦理成效考核;應訂定檢舉制度,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由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單位負責辦理。
金管會強調,金控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 AMC,並非金管會監理之金融機構,惟 AMC 經營良窳,將影響所屬金控公司或銀行信譽,故期許金控公司及銀行對 AMC 子公司善盡督導管理之責,強化 AMC 子公司內部控制,穩健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