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陸製平面印刷版材 12/7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台北
財部:陸製平面印刷版材 12/7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鉅亨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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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今 (1) 日宣布,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調查案,財政部及經濟部初步認定有傾銷情事,並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為防止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財政部公告自 12 月 7 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為期 4 個月;另外,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期間至明年 1 月 16 日屆滿,隔日起停止實施。

關務署說明,版材反傾銷稅案傾銷初步調查結果,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決議,初步認定中國大陸涉案廠商均有傾銷事實,將對相關廠商臨時課徵稅率,其中,樂凱華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柯達(中國)圖文影像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蘇州華光寶利印刷版材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中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北京科印近代印刷技術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等 5 家稅率 12.86%。

另外,易客發(無錫)影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課徵 11.46%;安徽強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康爾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富士膠片印版(中國)有限公司、江蘇樂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重慶華豐迪傑特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匯達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 7 家課徵 12.13%;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課徵 76.89%。

關務署進一步指出,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14 條及第 16 條規定,財政部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 60 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 40 日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

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有損害我國產業通知之翌日起 10 日內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除以傾銷及產業損害等因素為主要之認定基礎,並得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決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此外,關務署表示,我國自 2007 年 3 月 16 日起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為期 5 年,歷經 2012 年 12 月 13 日及 2019 年 1 月 17 日公告分別繼續課徵 5 年,課徵期間持續至 2024 年 1 月 16 日。

財政部今年 6 月 6 日公告,國內同類貨物產業代表認有繼續課徵之必要者,得於公告翌日起 1 個月內提出申請,在此期限內,財政部未接獲任何就該案提出繼續課徵反傾銷稅的申請,因此,期限屆滿即停止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