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碳交所賣碳權要課營所稅 財部公布計算方式

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台北
外商在碳交所賣碳權要課營所稅 財部公布計算方式。(鉅亨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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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碳權交易所年底將上架國外碳權交易,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外商在台出售減量額度 (碳權) 的所得,屬於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營所稅;外商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相關證明,就得以交易收入按淨利率 10%,來計算交易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出售碳權的外商若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應由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申報,稅率為 20%。

若外商在台灣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則應委託台灣碳權交易所出售,依 10% 淨利率計算所得,並按扣繳率 20% 計算應納所得稅,在交易價款中扣除,並由碳交所代理申報納稅。

舉例來說,若交易所得 100 萬元,以淨利率 10%、扣繳率 20% 計算,應課稅 2 萬元,碳交所會從交易價款中扣除。

財政部官員指出,外商若主張有帳簿、收據等可證明成本的資料,可在碳交所代辦納稅後,於取得收入之日起算的 10 年內,向台灣碳交所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減除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退還溢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