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2.0三讀 KPMG提示四大重點 強制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

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台北
KPMG提囤房稅2.0四大重點 強制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鉅亨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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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囤房稅 2.0 的房屋稅條例修正案今 (19) 日三讀通過,KPMG 安侯建業稅務部執業會計師張智揚說明四大重點,此次修正為提高非自住住家用稅率,並採全國歸戶,累進稅率課稅,且地方政府「必需」按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新稅率將於明 (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即適用於 2025 年 5 月收到的房屋稅單。

一、調高非自住住家用稅率

非自住住家房屋,稅率由現行 1.5% 至 3.6% 調升為 2% 至 4.8%(特定房屋除外),各縣市政府均「應」按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非自住非出租非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全國歸戶」後,各地方政府都必須就房屋所有人持有坐落轄內的房屋,按所訂全國總戶數對應的級距稅率全數課徵。未訂定者應依財政部公告基準計課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房屋稅。

張智揚表示,房屋稅稅率依全國持有總戶數適用累進之差別稅率,為繼房地合一 2.0 提高移轉時之所得稅負後,再一項以提高多屋者持有稅稅負實現居住正義之措施,若地方政府未訂定差別稅率,將直接適用財政部所訂定參考基準 (戶數、稅率及級距)。而戶數之計算,將「使用權房屋」納入計算,至於常見之因繼承而持分共有之戶數計算將由財政部另定之。

二、特定住家用房屋適用較輕之稅率

調降全國單一自住住家用稅率: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之稅率由 1.2% 調降為 1%。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的房屋,稅率從 1.5%~3.6% 降至 1.5%~2.4%。起造人持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售房屋 2 年以內,稅率由現行 1.5%~3.6%,調整為 2%~3.6%;超過 2 年則適用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 2%~4.8%。

張智揚說明,此條文主要是在鼓勵房屋釋出以增加租賃市場供給,並獎勵誠實報稅者, 「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可參考財政部每年公布之「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以北市為例,住家用之租金標準為房屋評定現值之 20%,因此若房屋評定現值新台幣 150 萬元者,則申報租金應達 30 萬元。

此外,目前房屋稅適用自住住家稅率,僅規定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這次修法,增訂全國單一自住住家用稅率降為 1%,並參據土地稅法第 9 條之規定、「自住」須辦竣戶籍登記。

三、私有房屋現值 10 萬元以下免稅以 3 戶為限

為避免房屋持有人故意將房屋切割成小坪數,形成租稅漏洞,住家房屋現值在 10 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 3 戶為限,即排除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持有者之適用。自然人持有現值在 10 萬元以下之住家房屋於全國合計超過 3 戶時,應於每年房屋稅開徵 40 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

張智揚指出,目前地價稅之微額免稅之規定係以稅額為準,每戶稅額 100 元以下免稅,而房屋稅則以稅基 - 評定現值為準,每戶 10 萬元以下免稅,持有超過 3 戶以上現值在 10 萬元以下之屋主,可擇取最有利之節稅房屋適用,若未依上述規定擇定適用,主管稽徵機關也會從優擇定。

四、訂定納稅基準日

修正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 2 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明定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 7 月 1 日起至當年 6 月 30 日止。而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該期間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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