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撰文:右本沖
台股指數表現能超越港股的很大原因是,外資撤離港股,功能無以為繼,而撤離的原因之一乃港版《國安法》令外資心慌慌。
外資撤離香港,許多專家認為,是香港的制度上改變、不利於資本主義,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港版《國安法》)的強制實施,及《反間諜法》的擴大範圍。
12 月 10 日香港舉行區議會選舉,投票率創下歷史新低 27.5%;2019 年 11 月,即「反送中運動」爆發 5 個月後,當時投票率創下新高 71.2%,479 個席次裡有 452 席是由民眾直選。但這次,在新選制上路後,一般民眾可直選的區議員占總體席次的比例,從 94%被砍到只剩 19%。
這場選舉前一個禮拜左右,國際前三大信評機構穆迪(Moody"s)才下調中國、香港、澳門的主權評等展望,接著,一口氣大降香港、澳門主權,以及阿里巴巴、騰訊、中國銀行在內的 18 家中國企業評級展望從「穩定」調整至「負面」,創下 38 年以來紀錄。
香港區議會選舉 投票率創歷史新低
英國《金融時報》(2023 年 12 月 7 日)報導,國際信用評等機構穆迪將中國主權信用評等展望調降至負面之前,通知其中國員工離開辦公室;2 名員工透露,因為擔心可能會受到中國官方報復。
穆迪下調對港主權展望,和香港區議會選舉事件,實為一體的兩面。香港過去在英國打造的金融信賴系統之下,以金融服務聞名全球,被稱為「東方之珠」;另一個以英國建立的金融制度運作國家就是新加坡,但這個制度在新的香港體制下已遭到嚴重破壞,成了外資撤離香港的重要因素。
不用等穆迪信評出手,早在 2023 年 3 月,美國智庫大西洋理事會(Atlantic Council)發表了一份題為「破碎的基礎:評估香港商業環境的風險」(Fractured foundations: Assessing risks to Hong Kong"s business environment)的香港營商環境報告,批評港版《國安法》改變了香港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令外資在香港的營商風險增加,建議企業權衡商機與風險並制定應急計畫。
2023 年 11 月,一家英國媒體報導,國際兩大會計師事務所勤業眾信(Deloitte & Touche)和安侯建業(KPMG)建議一些美國高層到香港出差、開會時使用「一次式手機」、「拋棄式手機」(Burner phone),不要使用平常談公事的電話。
該報導指出,隨著中國加強對香港的控制,一些企業如麥肯錫顧問和一些顧問公司成員,在前往香港時亦攜帶其他手機。某全球顧問公司高層表示,一些高階經理人對於是否前往香港感到猶豫不決,因不能攜帶平時使用的行動裝置覺得不便。
儘管這些公司並沒有告訴員工確實這樣做的原因,但一些高層表示,公司擔心駭客攻擊的風險,特別是客戶資料可能被竊取。筆者的朋友是在港國際集團的高層,他透露已經有外資把香港的資料庫,和母公司的資料庫分割,進行防火牆工程,避免港府干預的風險。
從穆迪信評呼籲中國員工離開,恰好反映外資員工遇到的問題――港版《國安法》的威脅。
港版《國安法》,中國稱為港區《國安法》中的一個章節,對外資人員的安全,特別具有威脅,就是第 4 節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壹傳媒、《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與 6 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高層,連同集團旗下 3 間公司,就是被港府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起訴入獄。
內容第 29 條,令許多外資看了怵目驚心,「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29 條下面舉了 5 點,例如第 2 點,「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意思是如果在香港的外資人員,被港府認定觸犯了中國的法律,就屬於犯罪,一國兩制蕩然無存。
換句話說,香港和中國的法律,是一體適用。更誇張的,中國的公安、警察、國安人員可以到香港來逮捕他們認為違法《國安法》的人。
第 16 條,「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如果是港府找來的外聘人員,就不是境外勢力,因為是協助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的;但若外資或港人如黎智英,和外國單位合作寫一篇報導,就可能被認定違反第 29 條。
而且,港版《國安法》最令人擔憂的,是定義了「資助」犯罪,例如第 21 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 20 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家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若客戶被港府認定犯罪,那麼與客戶往來的其他客戶資料、金流,要提供給港府嗎?若拒絕提供其他客戶隱私,會被認定是「資助」犯罪嗎?
「這幾年來香港的會計、金融制度沒有太大改變,但是《國安法》、《反間諜法》無孔不入,已經破壞了正常商業營運機制。」一位不願具名的香港企業主對筆者說。
剛才談的是《國安法》,但重頭戲來了,《反間諜法》又更令人畏懼。中國內部《反間諜法》早在 2014 年出爐,相隔 9 年再修訂,而且大幅擴增條文,由 40 條添至 71 條,根據官方《新華社》公布新版本,這次修法明確擴大了間諜行為的定義。
根據香港《國安法》,如果外資人員在香港違反了《反間諜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港府一樣可以論罪。內容對於國家機密定義範圍廣闊,開始有外界質疑,結果,竟然引起中國國安部親自回應。
中國國家安全部(2023 年 12 月 6 日)發文回應,以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 6 日發布大陸《反間諜法》「破壞營商環境」的四大謬誤。
內容指責一些別有用心的境外勢力煽風點火、推波助瀾,散布相關荒謬論調,污蔑中方「泛化國家安全」,渲染在華正常商業活動可能被當作「間諜行為」。對這種有毒言論,法律本身和事實真相是最好的「殺毒劑」。
《反間諜法》的內容為何,為什麼被稱為破壞商業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 2023 年 4 月 26 日修訂通過,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簽名公布,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反間諜法》共計 5 章 40 條,第一章「總則」,刪除黨的領導與意識型態色彩,以彰顯「依法治國」趨勢。第二章說明「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第三章規定「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說明間諜行為。
其中,第二章第 15 條,國家安全機關對與間諜行為有關的工具和其他財物,以及用於資助間諜行為的資金、場所、物資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對,又是「資助」,只要被認定是資助間諜,就是犯罪,以港府、香港法院在反送中運動的作為,外界已經對法院系統沒有信心了。
對外商、媒體最不利的,是第四章的間諜行為定義中,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以及其他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或者策動、引誘、脅迫、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換句話說,如果一家網路購物平台公司、電信服務公司,甚至是健身房,擁有客戶資料庫,消費紀錄,若這批資料被認定為「其他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那麼在交換資料過程中,當港府認定為有違《反間諜法》,可採取的救濟手段少之又少。
外商受夠了嗎?恐怕還沒結束,2023 年 10 月底,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還強調,2024 年會立《基本法》23 條(香港政府可立法禁止 7 類危害國安的行為)。
港股點數逐漸落後台股的同時,中國強行架構在香港商業行為上的法令越多,而且走的又是大陸法系、成文法系,和以前走海洋法系的香港司法系統早就格格不入。
香港德林控股(1709.HK)聯合創始人及首席執行長陳寧迪公開指出,香港一直扮演著連接中國內地與全球其他國家的橋樑與窗口角色,之所以成為亞洲金融中心,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獨特優勢,就是香港的法律屬於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他說,「外界應正視普通法在香港的地位,否則就有可能要承擔失去香港這個獨一無二介面的巨大代價。」可惜他的建議,應該是無法傳到北京中南海了。
來源:《台灣銀行家》16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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