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31)日提醒需辧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於今年 2 月 1 日至 2 月 29 日申請,始能適用於五月的報稅。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表示,去年有 10 家提出申請,因最近詢問相關問題較踴躍,推估今年申請資產重估件數應該會比去年高,顯示民眾對物價上漲很有感。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 25% 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因應行政院主計總處自 112 年 1 月起停編躉售物價指數(WPI),並自 110 年起編布生產者物價指數(PPI),行政院今年 1 月 22 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將原辦法之 WPI 修正為 PPI。
倪麗心說明,依據主計總處提供之歷年 PPI,財政部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依該物價倍數表顯示,112 年度物價指數已較 68 年度以前、76 至 83 年度、88 年度、90 及 91 年度,已分別上漲達 25%。因此,營利事業凡於上述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本次都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倪麗心表示,至於營利事業於 69 至 75 年度、84 至 87 年度、89 年及 92 年至 111 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 25%,除符合重估價辦法第 10 條規定可辧理資產重估價情形外,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辧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依重估價辦法規定於今年 2 月 1 日至 2 月 29 日申請。事業需於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 1 個月內,核定得否辦理。
營利事業並應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 60 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