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資料保護機構 (DPA) 周三 (31 日) 對 Uber (UBER-US) 處以 1000 萬歐元罰款,原因是其司機個資違反了隱私法規。
DPA 發現,Uber 沒有在其條款和合約中具體說明保留司機個資的時間,也沒有具體說明在將資料發送給歐洲經濟區以外國家的實體時如何保護這些資料。
該機構補充說,Uber 還設法讓個人資料存取請求變得不必要的複雜化,阻礙了司機行使隱私權的努力。
由於申請表格位於各種菜單的底部,司機應用程式的設計讓整個過程變得十分複雜,而且 Uber 將這些資訊儲存在文件中的方法缺乏清晰度,使得結果的解釋變得困難。
DPA 主席沃爾夫森 (Aleid Wolfsen) 在聲明中表示:「這說明 Uber 設置了各種障礙,阻止司機行使其隱私權。」
這項罰款是依據 170 多名法國司機向法國人權組織投訴後實施的。該組織也向法國資料保護機構提出投訴。然而,由於 Uber 的歐洲總部位於荷蘭,因此該問題被轉發給 D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