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開罰台中銀1200萬元予以糾正 董座停職3個月

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台北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左1)、保險局副局長林志憲(右1)。(鉅亨網記者陳于晴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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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銀行 (2812-TW) 董事長王貴鋒涉嫌挪用保險經紀人子公司逾 10 億元,供豪奢生活使用,金管會今 (1) 日表示,對該行檢查時發現,涉有租用航空器及高價公務車等交易決策不當與未完善建立及落實執行相關招標之內部作業程序等缺失,因此依銀行法相關規定核處新台幣 1200 萬元罰鍰,並予以糾正,停止王貴鋒執行董事職務 3 個月。

金管會說明,該行為拓展海外業務,自 2020 年起租用航空器,13 個月租金總計達 1.04 億元,期間均未使用,租用航空器必要性的決策顯欠妥當,此外,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9 月租用高價公務車提供禮賓接送服務,每月租金 82 萬元,租賃期間僅有 2 次客戶申請體驗,明顯不符成本效益。

此外,台中銀也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金管會認為有 3 項缺失。第一,特定授信戶廣告費收入主要來自該行及保經子公司,且該行及保經子公司支付該授信戶及其相關企業廣告費及航空器、公務車與招待所之租金總計已逾 10 億元,但該行對該授信戶辦理授信時,未依內部規定評估經濟實質關係及留存檢核紀錄,以利後續交易之控管。

其次,該行未落實督導保經子公司,致保經子公司租用航空器的評估、租用公務車的招標與使用管理及招待所續租使用與留存紀錄等作業,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該行辦理租用高價公務車招標時,未落實執行限制性招標的內部規範,卻逕自向上述相關企業租用,以及該行人員 2021 年及 2022 年出差國外,未落實出差費用報支規範。

金管會表示,王董事長未善盡對該行及保經子公司之督導及管理責任,有予以立即導正之必要。

金管會提出三項監理要求,首先,要求該行董事會就本案各項決策缺失確實檢討,有效強化公司治理;其次,要求該行委託獨立專家對該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進行檢討,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提報董事會,確實辦理並持續追蹤改善。

第三,該行未能落實評估授信戶往來情形,要求該行檢討相關決策人員責任並落實檢視作業,及檢討相關內部規範,由稽核單位檢視改善情形後,提報董事會。

台中銀今天下午再發重訊,強調公司日常營業和業務運作穩定,管理層和員工信守金融從業相關業務規範,經營團隊以保障客戶及投資大眾權益,維護健全公司治理為優先任務。而公司董事長及保經子公司董事長已於今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交保,強調會持續配合檢調機關之調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