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三項法令修訂版 7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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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三項法令修訂版。(圖:REUTERS/T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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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周五 (2 日) 發布修訂後的《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個人貸款管理辦法》,將於今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引發市場關注 。          據了解,此次信貸管理制度的修訂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能夠更好地適應商業銀行信貸業務實際和發展趨勢,督促商業銀行進一步提高信貸管理的精細化和規範化水平,防範金融風險,提升 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此次修訂包含六大重點內容:

一是合理擴大固定資產貸款及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及貸款對象範圍,優化流動資金貸款計算要求,滿足信貸市場實際需求。

二是調整優化受託支付金額標準,適度延長受託支付時限要求,提升受託支付的彈性。

第三是結合信貸辦理線上需求,明確視訊訪談、非現場調查等辦理形式,適配新型融資場景。

四是明確貸款期限要求,引導商業銀行有效防範貸款期限錯配風險,進一步優化貸款結構。

五是進一步強化信用風險管控,推動商業銀行提升信用管理的標準化水準。

六是將《專案融資業務管理規定》納入《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          要點一:合理擴大貸款用途及貸款對象範圍、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股東分紅等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相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本次修訂合理拓寬了固定資產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範圍,並明確參照適用範圍,著力涵蓋當前市場各類合理的融資用途 需求。 同時進一步明確借款人對象範圍,有效滿足不同類型市場主體融資需求。          具體來看,明確了三方面的內容:          一是《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明確,固定資產貸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 固定資產投資是指借款人在經營過程中對於固定資產的建設、購買、改造等行為。          二是《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明確,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經營週轉的本外幣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股東分紅,不得用於金融資產、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及用途。          三是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以及採礦權等其他無形資產辦理的貸款,可依貸款項目的業務特徵、運作模式等參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執行,或適用《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 》。

要點二:優化調整受託支付金額標準、適度延長受託支付時限要求          本次修訂後的新規對貸款受託支付相關要求進行了幾方面的調整,具體來看:          一是優化調整受託支付金額標準,與目前我國經濟發展水準相適應。 對於固定資產貸款,明確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的,應採用受託支付方式。 對於流動資金貸款,規定支付對像明確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應採用受託支付方式。 對於個人貸款,明確單次提款金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個人消費貸款,以及單次提款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個人經營貸款,應採用受託支付方式。          二是適度延長固定資產貸款受託支付時限,滿足相關合理需求。 將固定資產貸款受託支付時限最長放寬至十日,並明確在不可抗力情況下可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具體的支付時限。          第三是增加借款人緊急用款相關規定,提高受託支付彈性。 對於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及個人經營貸款,明確對貸款資金使用記錄良好的借款人,在合約約定的貸款用途範圍內,出現合理的緊急用款需求,貸款人經評估認為風險可控的 ,可適當簡化受託支付事前證明資料及流程,並於放款後及時完成審核。          此外,今後不再對受託支付走款佔比進行評估。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符合合約約定的提款條件,並依照合約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          要點三:明確貸款期限要求、有效防範貸款期限錯配產生的風險          為填補關於貸款期限的製度空缺,並有效防範貸款期限錯配產生的風險,進一步優化貸款結構,本次修訂後的新規對貸款期限進行幾點明確:          一是固定資產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 確需辦理期間超過十年貸款的,應由貸款人總行負責審批,或依實際情況審慎授權相應層級負責審批。          二是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對經營現金流回收週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五年。          三是個人消費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個人經營貸款期間一般不超過五年,對於貸款用途對應的經營現金流回收週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十年。          此外,國家相關部門對於房地產貸款、個人房屋貸款、個人助學貸款、汽車貸款等的貸款期限另有規定的,繼續執行相關規定。          要點四:優化貸款辦理流程、適配新型融資場景          本次修訂後的新規結合當前信貸辦理的實際需求及良好實踐,對相關貸款流程進行了明確與規範,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關於貸款調查。 明確流動資金貸款和個人貸款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來履行盡職調查。 同時,對於小型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及二十萬元以下個人貸款,在非現場調查可有效核實相關資訊真實性的前提下,可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實地調查。          二是關於面談面簽。 允許商業銀行透過視訊形式履行個人貸款面談。 明確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個人貸款合同,但對於金額不超過二十萬元人民幣的個人貸款,可透過電子銀行管道進行簽訂。              要點五:防治貸款資金挪用行為、調整營運資金貸款計算要求          本次修訂後的新法規對防控貸款資金挪用行為,提出幾點要求:          一是貸款人應在合約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依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等情形時,如個人經營貸被挪用於房地產領域等,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貸款人可採取 的提前收回貸款、調整貸款支付方式、調整貸款利率、收取罰息、壓降授信額度、停止或中止貸款發放等措施,並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二是貸款人應健全貸款資金支付管控體系,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有效監督貸款資金依約定用途使用。 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應依合約約定採取相應措施進行管控。          另外,本次修訂後的新規也對流動資金貸款計算要求進行了調整。          考慮不同類型流動資金借款人差異較大,實際需求不盡相同,本次修訂更重視流動資金貸款的彈性,支持商業銀行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明確,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資金循環週期等要素計算其營運資金需求,並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 等。 辦法後附測算方法範例供參考,貸款人可依實際需要,制定針對不同類型借款人的計算方法。          貸款人可依實際需要,制定針對不同類型借款人的計算方法,並適時對方法進行評估及調整。 對於小型企業借款人,貸款人可透過其他方式分析判斷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          要點六:將專案融資業務規定作為專章納入《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訂後的新規將《專案融資業務管理規定》納入《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          根據定義,專案融資是指符合以下特徵的固定資產貸款:          (一)貸款用途通常是用於建造一個或一組大型生產裝置、基礎設施、房地產項目或其他項目,包括在建或已建項目的再融資;

(二)借款人通常是為興建、經營該專案或為本專案融資而專門組成的企事業法人,包括主要從事該專案建置、經營或融資的既有企事業法人; (三)還款資金來源主要依賴該項目所產生的銷售收入、補貼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備其他還款來源。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規定,貸款人從事專案融資業務,應充分識別和評估融資專案中存在的建設期風險和經營期風險,包括政策風險、籌資風險、完工風險、產品市場風險、超支風險 、原料風險、營運風險、匯率風險、環境風險、社會風險及其他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