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玟君
2050 淨零轉型不僅是台灣的目標,從政策面接軌國際趨勢上,台灣也積極將 ESG 轉為法制化;但不論是 CSR 或 ESG,其實很難一刀切,管理者可思考初期先自律規範,再篩選出重要指標,進一步將其法制化列為明文規範。
ESG 大浪來襲,如何落實 ESG、減少碳排放量,已是企業經營無可迴避的課題,尤其是有意發展海外市場的企業,該如何與國際趨勢接軌更是當務之急,究竟 ESG 該法制化還是先以自律規範為之,市場莫衷一是。
ESG 分別是 Environment(環境保護)、Social(社會責任)、Governance(公司治理)的縮寫,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戴銘昇指出,ESG 最早是源自於 2004 年,來自聯合國研究報告「誰在乎贏–連結金融市場與改變中的世界」首度被提及使用的概念,這也是市場上首度出現 ESG 這個名詞,演變至今,ESG 已經是企業經營的重要顯學。
戴銘昇表示,國際上 ESG 的發展從 2006 年聯合國制定「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呼籲投資人接受 ESG 起,在當時有資產規模高達 6 兆美元的資產經理人已在第一年加入 ESG 的行列;2011 年永續會計準則委員會(SASB)建立,隨著可量化指標(ESG metrics)的出現,ESG 行動爆炸性成長;到了 2019 年支持負責任投資之資產規模達到 82 兆美元。
儘管 ESG 已經蔚為趨勢潮流,但實際上,ESG 的發展歷程也並非一帆風順,其中世界強權美國當權者也有反對 ESG 者,其中美國前總統川普(Donald Trump),在執政期間就曾反對勞動部(Department of Labor)的退休年金將投資 ESG 納入考量,而鎖定高獲利標的作為投資重心。
不過隨著川普連任失利,新任總統拜登(Joe Biden)上任後,美國勞動部便推翻川普時代的政策,但當時眾議院則推翻勞動部命令,顯示美國多數民意主要仍偏好追求投資利益極大化,最後經拜登動用否決權,終於推翻眾議院決議,顯示 ESG 的發展在經濟強權美國也曾歷經一番角力。
至於在台灣,ESG 的發展最早則可回溯至 2009 年 9 月,永續國家發展委員會所頒布的「永續發展政策綱領」,在國際趨勢引領下,當時是由行政院成立「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會),由行政院長擔任主任委員,並開始推動相關永續發展計畫。
戴銘昇說,2015 年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之影響,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於 2019 年 7 月再度發表「台灣永續發展目標」,當中共計有 18 項核心目標、143 項具體目標及 336 項對應指標,近期則由總統蔡英文在 2021 年 4 月 22 日世界地球日宣示,2050 淨零轉型不僅是全世界的目標,也是台灣的目標。
2022 年 3 月 30 日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科技部、交通部、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發布「台灣 2050 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目標設定在 2050 年將碳排放量歸零。
除了從政策面接軌國際趨勢外,台灣也積極將 ESG 轉為法制化,主要分布在《公司法》及《證交法》,其中公司治理的部分,包括 2021 年 11 月 25 日「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同年 12 月的「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以及 2022 年 12 月的上市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至於證交法則與內稽內控、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等有關。
談到 ESG 是否該以法制化的方式明文規範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周振鋒以 CSR(企業社會責任)為例說明,他指出,之前市場在倡議 CSR 的過程中,有經過學理的探討,主張企業經營必須考慮社會責任,而不能只注重公司及股東的最大利益,也必須要照顧利害關係人的權益,當時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也將這些概念納入,形成自律規範。
而 2018 年《公司法》修法也將原本的自律規範列為法律明文;周振鋒認為,不論公司治理或是 ESG,將相關規範明文化除了可宣示政策立場以外,對公司治理者而言,沒有立法而只是以自律規範方式呈現,當公司經營者進行決策時,就會陷入兩難,例如當決策者只顧及利害關係人,卻忽略股東利益,極有可能因此遭受股東指責,因此不論是 CSR 或是 ESG,其實很難一刀切,決定哪些指標該列為自律規範,而哪些指標應該法制化。
周振鋒進一步指出,ESG 的落實也有很多指標,而且其涵蓋範圍比 CSR 更為廣泛,但實際上很多指標不見得能夠將其法制化,因此他認為,管理者可思考初期先以自律規範為主,接著再進一步篩選出重要指標,進一步將其法制化列為明文規範,是相對可行的辦法。
臺北大學法學院教授郭大維則認為,ESG 要法制化或是以自律規範方式進行,與時空環境背景有關,過去公司經營大多以股東利益為優先,但後來社會開始倡議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企業經營、決策必須兼顧員工利益、社區環境的保護,目前企業必須善盡社會責任已是普遍被認可的觀念。
郭大維進一步指出,ESG 是 CSR 中重要的一環,目前歐盟對於 ESG 的規範、落實是走在比較前端的,例如歐盟在 2014 年時就要求公司必須揭露部分非財務性的資訊,2021 年更要求企業必須揭露關於永續發展的報告,再進一步把 ESG 揭露項目增加,並擴大相關揭露範圍。
郭大維認為,將 ESG 法制化,固然有較高強度要求企業遵守,但也要考慮公司規模大小不一,而強制要求規模較小的公司比照大公司落實 ESG,這部分是否妥適,仍有疑義。
郭大維並以英國為例,英國對於某些規範採取遵循或解釋模式,也就是法律雖然要求企業必須怎麼做,但當企業無法落實時,可選擇用以說明(為何無法落實並對外揭露)方式代替遵守,以較有彈性方式引導企業執行 ESG。
而最近熱門的碳交易部分,目前碳交易市場主要可區分為兩大類型,配額型交易及計畫型交易。其中,配額型交易屬於強制性市場,是以總量管制制度下所核配之排放額度為交易標的,限制企業的碳排放量,當碳排量超過限額,就要購買碳權,夠用者則可以販賣碳權,透過交易讓市場動起來,是目前常見的型態;至於計畫型交易則是自願性市場,以透過自願進行減碳計畫產生之減量額度或信用額度為交易標的。
強制性市場的優勢在於,各排放單位有其個別排放額度上限,不能無中生有,故運作上理應會有直接而強烈之碳權供需量能,而管理者可依循此一基礎,以逐年加嚴的排放總量上限,促使碳排量更進一步降低。
但強制性市場也並非沒有缺點,市場邏輯為「以量制價」,也因此碳價如同一般國家貨幣,將受到管理者的排放額度配額多寡影響,當分配排放額度過多,容易導致碳價崩跌;但配額是否適量,實際上也會受到經濟、能源價格、氣候等複雜因素交錯影響,因此在政策制定上確有其複雜度與困難性。
而自願性市場的運作基礎是,透過自願進行減量專案活動,在通過審核後獲取的減量額度,再由私人企業、非政府組織甚或個人,自願性地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專案活動,通過相關認證審核機制後獲取減量額度,再以該減量額度為交易,建構自願性市場。
自願性的優勢在於,鼓勵排放單位自願從事得產生溢額之碳排減量活動或計畫,且交易標的本身較具彈性;但因為沒有排放總量之限制,如果欠缺其他提升誘因與交易動機的政策輔助,恐難期待於完全自願性參與減排之制度下得維持一定的交易量能。
碳交易在國外已是行之有年的交易制度,過去國內企業不必因為排碳而付出代價,但現在排碳就要付出代價,也就是將企業排碳的成本從過去的「外部化」轉為「內部化」,而付出代價的方式也有很多類型,例如購買碳權,或是課徵碳費,2023 年 1 月通過三讀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就是選擇碳費來處理,碳費跟碳稅的不同在於,碳費屬於專款專用性質。
但不管選擇碳費或是透過碳權交易,都會讓碳排放這件事變得有價值,進一步延伸到透過交易所進行交易,目前碳交易最大的市場是期貨市場而非現貨市場,碳的價值該如何界定目前不同市場價格也不同,例如:歐盟 1 公噸的碳排放費用一度突破 100 歐元(約 107 美元),但在台灣 1 公噸碳排放的費用大概落在新台幣 10 美元。
至於 2023 年 8 月揭牌成立的「台灣碳權交易所」,目前僅提供企業就碳諮詢的服務,尚無相關標的可以交易,但實際上,交易所的目的在於提供交易並套利,除此,交易所還有一個關鍵功能在於提升交易量,原因是一個沒有交易量的市場是死的,但台灣的問題在於市場太小,因此交易量也難以提升放大。
來源:《台灣銀行家》17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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