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居住正義,財政部下修「豪宅稅」課徵標準 1 千至 2 千萬元,臺北市為 6 千萬元、新北市為 4 千萬元,新竹縣市及其他 4 都為 3 千萬元,其他縣市為 2 千萬元,課稅基準為按照實際成交價課 17% 稅。
財政部於今(16)日訂定發布「112 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宋秀玲表示,本次調整主要為落實居住正義,使賦稅公平,稅基更切合實際。以新竹縣市來說,因為當地的不動產價格近年飆漲,已僅次於雙北及高雄,甚至超過另外 3 都,故本次特將該地區的課徵門檻與六都並列。
財政部說明,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其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金額門檻」者,倘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 17% 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12 年度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適用本項規定之成交金額門檻如下,與 111 年度相較,各地區之門檻調降 1 千萬元至 2 千萬元,適用範圍擴大,設算之所得額更貼近實際所得:
(一)臺北市:6 千萬元。
(二)新北市:4 千萬元。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3 千萬元。
(四)其他地區:2 千萬元。
此外,亦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該比例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2 年度考量部分地區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價上揚或為期與經濟發展程度相當鄰近地區衡平,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 1% 至 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宋秀玲指出,個人在 112 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方適用於上述標準,未來該部將持續觀察不動產交易情形,滾動調整,使設算所得額更符實情,俾落實健全房市政策目標,維護租稅公平,實現居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