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徐曉婷表示,營利事業或個人經常透過境外第三地低稅負地區(例如 BVI)轉投資中國大陸,若於當地之事業仍有 2022 年(含)以前之盈餘,建議於今年 3 月底前決議分配至境外低稅負地區,5 月的所得稅申報時即可免適用 CFC。
財政部於 2023 年底發布法規修正「CFC 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考量 2023 年獲配多屬 CFC 施行前之累積盈餘,修正放寬於今年 3 月底前決議分配 2022 年(含)以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盈餘,免列入當年度的 CFC 計算。
根據現行辦法,若 CFC 公司在當地實際經營業務,有營業場所及雇用員工者,且當年度投資收益及出售資產的合計,占營收總額小於 10%,其盈餘可豁免計入 CFC 計算。2023 年 CFC 制度生效後,考量實務上 2023 年多在分配以前年度盈餘,故修正放寬豁免適用 CFC 的條件有二:「非低稅負地區轉投資事業,須於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決議分配」或「決議分配之盈餘所屬期間須為 2022 年度及以前年度之盈餘」
徐曉婷說明,若中國大陸事業無足夠現金可供分配,或想保留現金繼續在當地營運,可考量採取盈餘轉增資方式分配,除了可享受免列入台灣 CFC 計算外,亦可享受中國大陸暫免徵收預提所得稅之優惠政策。
根據中國大陸 102 號文,為鼓勵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外投資者以盈餘轉增資者,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但須同時滿足以下 3 項條件始能適用:
1. 直接投資形式,包括:新增或轉增境內企業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新建居民企業;從非關聯方收購境內股權。
2. 境外投資者分得利潤屬於已實現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預分利潤。
3. 資金(對價)必須直接劃轉。
徐曉婷提醒,台商應把握 CFC 申報前最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