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保險業接軌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TW-ICS),金管會保險局今 (16) 日公布第三階段在地化、過渡性措施,其中,壽險業在 2023 年底前持有的可贖回債,在最近可贖回日前的利息可納入適格資產,此外,新興風險訂定 15 年自 0% 線性遞增至 100%。至於差異化管理,將依業者的增資及新契約貢獻 (CSM) 努力情形,在不增加國外投資額度下,增訂「提高保險業資產配置彈性」配套措施及「降低風險係數」獎勵措施。
關於在地化措施—可贖回債納入適格資產,保險局長施瓊華說明,可贖回債於我國保險業資金配置具一定比率,但依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 (IAIS) 發布的 ICS 2.0 規定,可贖回債因於存續期間可能被贖回,不具固定收益性質,故非屬適格資產,不利保險業者進行資產負債管理。
不過,金管會考量可贖回債在最近可贖回日前之現金流量仍具固定收益性質,因此參酌國際經驗後,規定保險業者於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持有之可贖回債 (不包括結構債),其最近可贖回日前的現金流量 (利息部分) 可納入適格資產;至於 2024 年起新增的可贖回債仍應適用 ICS 規定。
至於過渡性措施,施瓊華說,相對於現行 RBC 制度,TW-ICS 新增的新興風險對保險業者實為一大挑戰,金管會為協助業者循序漸進導入 TW-ICS,在充分考量業者負擔能力,同時參酌國際經驗及業者建議,針對新興風險 (包含長壽、脫退、費用及巨災風險等),訂定 15 年自 0% 線性遞增至 100% 的過渡性措施,希望有利業者逐步接軌。
施瓊華提及,金管會日前邀集壽險業者分享資產負債管理及交換意見,主委黃天牧指出,為協助業者順利接軌,將採五大原則,包括考慮國情、循序漸進、差異化管理、設有誘因機制並五年定期檢討,會針對規模大中小推出差異化管理措施。
施瓊華進一步解釋首次申請獎勵措施選擇權利,為完整衡酌各公司於接軌二制度的努力程度,將依 2013 年度起至首次申請時之累進增資金額占風險資本比率,給予 1 至 4 次獎勵措施選擇權利。
至於累進增資金額的計算,增資以淨額計算,並考量各類資本損失吸收能力,分別就第一類非限制性資本 (T1U)、第一類限制性資本 (T1L) 及第二類資本 (T2) 給予 100%、90% 及 80% 之權重 (亦即累進增資金額=T1U*100%+T1L*90%+T2*80%)。
此外,金管會將於過渡期間 (接軌後 15 年內) 每年檢視各公司所提報 CSM 預計數的達成情形,當達成率達 100% 時,可申請政策性公共建設風險係數獎勵措施;達成率達 105% 時,除政策性公共建設獎勵措施外,可額外申請股票風險係數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