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 113 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該局彙整結算申報新措施重點,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一、公司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符合相關資格條件,依規定申請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設備投資抵減者,可分別按當年度支出金額 25%及 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投資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 3 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即 113 年 2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向財政部申請審查。
二、實施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 112 年度起,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於當年度決算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 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且營利事業當年度直接持有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者,應填報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
三、雇主給付員工確診 COVID 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超過勞基法工資給付標準或勞雇雙方約定金額者,得就該超過部分金額之 20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四、事業基本所得額在 60 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五、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在 3,000 元以下者,免視為員工之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