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構我國碳定價制度及穩定推動減碳工作,環境部今(29)日預告「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等三項草案,除確定 2.5 萬噸免徵門檻,電力業及製造業為起徵對象,對具有高碳洩漏風險的產業,如鋼鐵水泥業等,分三期給予不同之碳洩漏風險係數值 0.2、0.4、0.6 為調整收費排放量。
氣候變遷署署長蔡玲儀表示,碳費相關子法預告後,5 月開始將密集與相關產業進行座談,協助輔導企業如何去計算減量目標及方式,並積極蒐集民間團體、專家及各產業間意見。
「碳費收費辦法」草案:
1. 收費對象:符合「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其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 2.5 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電力業及製造業。
2. 收費時間:收費對象自碳費開徵隔年起,需於每年 5 月底前,依前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應繳納之費額。意即業者需在每年的 4 月底前提交、5 月底前繳交前 1 年碳費、12 月底前完成前 1 年執行進度報告。
3. 碳費計算:收費對象應繳交碳費為「收費排放量」乘以「收費費率」。針對具有高碳洩漏風險的產業,如鋼鐵水泥業等,分三期給予不同之碳洩漏風險係數值 (0.2、0.4、0.6) 做為調整收費排放量之用,以維護我國產業之國際競爭力。此類產業之收費排放量,亦不得再扣除起徵門檻 2.5 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碳費收費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指定目標」者,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最後,環境部為鼓勵排碳大戶帶動非碳費收費對象進行減量,優先讓資金留在國內,設定收費對象使用自願減量專案及抵換專案之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之比率為 1.2,惟使用減量額度之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的 10%。
另外,為肯定業者早期減量努力,也規定非屬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於碳費開徵前兩年可使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扣除排放量之比率為 0.3。此外,為提供非屬高碳洩漏風險產業額外的配套措施,此類產業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外減量額度,惟扣除上限不得超過收費排放量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