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編列要花的錢沒花,超過 4 年會被要求補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應於次年度起算 4 年內依使用計畫執行完畢,才符合免稅,若要變更用途或金額,仍以 4 年為限。未依限使用完,將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 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者,得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 4 年內,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以符合免稅標準要件。
另依規定,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3 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仍以 4 年為限。未依限使用完竣者,稽徵機關將依免稅標準規定,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有某協會 107 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結餘款 335 萬元,已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111 年度為其使用計畫最後年度,該協會因未能依其使用計畫於 111 年度使用完竣,致未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該局就其全部結餘款補稅 67 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如有屬 109 年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應注意於 113 年 12 月 31 日前全數使用完竣,以符合免稅標準規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