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今 (19) 日召開第 1705 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義联集團旗下燁聯 (9957-TW)、燁輝 (2023-TW) 及其等所屬子公司擬與唐榮 (2035-TW) 結合案,因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禁止其結合,這也是公平會自 2009 年 5 月禁止渠等結合後,再度禁止燁聯併購唐榮。
公平會表示,本次燁聯與燁輝主張其等擬併計取得最多 48% 股份、共同經營唐榮及控制唐榮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而依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 款及第 5 款規定之結合型態與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申報門檻,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燁聯及唐榮均以不銹鋼平板為主要產銷產品,彼此為市場上的主要競爭對手,為審議本結合,除以函詢方式徵詢意見外,並召開座談會,邀集主管機關、學者專家、競爭同業、下游業者及相關機構,針對本結合產品市場、市場界定及結合後對國內不銹鋼產業之影響等事項充分討論,以廣納各界意見。
公平會認為,燁聯及唐榮於不銹鋼平板市場加總市占率超過 5 成,為高度集中市場,且考量唐榮主要以供應國內需求為主,報價也相對較低,但結合後則無法排除雙方皆有調漲價格之可能,及唐榮無法扮演價格牽制的角色,尤其在市場上減少 1 家競爭業者之情況下,將使下游業者無議價談判空間,更無抗衡力量,具有顯著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燁聯及燁輝雖主張結合後可達到設備互補資源整合等整體經濟利益,但經公平會彙整各界意見,均認本結合對整體產業並無實質提升效果、難有正面助益,且唐榮並不同意本結合,故燁聯及燁輝為達成整體經濟利益所作出之資源整合、改善績效措施等恐將難以實行。
故本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不明顯,且結合後將顯著減損我國不銹鋼平板市場之競爭機能,因此,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禁止其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