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賴建宇
為有效制定歐洲數位金融策略,同時確定加密資產(虛擬資產)的監理架構,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 2020 年 9 月發布「數位金融整體計畫」(Digital Finance Package),而該計畫主要一部分為《加密資產市場監理法》(The Markets in Crypto Assets Regulation, MiCA)的頒布。雖然歐洲人民與企業習慣使用實體進行支付,但已有越來越多人選擇數位工具進行支付,為避免支付型加密資產帶來的威脅,歐洲中央銀行(European Central Bank)已投入對數位歐元(Digital Euro)的研究、調查及準備。
觀察歐洲中央銀行於 2024 年 4 月發布的「2023 年度報告」(Annual Report 2023),其中第四章以「市場基礎設施與支付系統的平穩運行」為名,並提及數位歐元計畫。歐洲央行認為,歐元體系(Eurosystem)對開發、營運及監督市場基礎設施與支付方面發揮核心作用,並持續開發 TARGET 服務,且為進一步加強歐洲支付市場的創新,歐元體系於推動數位歐元的過程,已從調查階段進入準備階段。
據國際清算銀行調查,全球將近 90% 國家的中央銀行,正在從事中央銀行數位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 CBDC)相關研究工作。然各國央行對 CBDC 的研究、調查、試驗,乃至正式發行,有其考量原因,包括觀察數位貨幣的跨境流動便利,發行 CBDC 應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對非本國主權貨幣的依賴;或現金作為支付工具的使用量逐漸減少,發行 CBDC 可維護中央銀行地位,並應對支付型態的轉變。
抑或是數位支付的快速發展下,現金支付的便利性明顯不足,因 CBDC 不僅可實現跨境支付、降低發行及流通成本、提升支付效率,更可優化現行支付系統。當然 CBDC 的發行,使政府機關掌握相關資訊,並透過人工智慧等技術分析交易資料及資金流向,也能達到防範洗錢及資恐等違法犯罪行為。
值得注意的,CBDC 並不盡然是每個國家的最適選擇,仍須依各國的政策目標及使用需求,例如取代現金或作為另一種支付工具的選擇,所以不論積極發展或穩健審慎,採取最適合自身國情狀況的數位支付策略,才有正面且立即的效益。
受到新冠疫情影響,不僅全球支付格局發生重大變化,特別是大型科技公司增加支付領域的活動,可能對歐洲在支付方面的策略自主權產生負面影響,使歐元體系於 2023 年 11 月發布更新的零售支付策略。該策略除了保留開發泛歐洲虛實據點支付解決方案,並進一步加強「單一歐元支付區」(Single Euro Payments Area, SEPA)的即時支付,以提高零售支付的彈性。並強調歐元體系的零售支付策略與數位歐元間的互補性,特別是數位歐元有助於實現該策略目標的各種方式。
歐洲央行對 CBDC 的研究,最早是 2020 年 10 月從歐元體系的角度所研究發布的「數位歐元報告」(Report on A Digital Euro)。該報告指出,未來一系列場景中,數位歐元可能是歐元體系的另一可行選擇,實現與核心中央銀行職能及歐盟總體經濟政策相關的目標。
但前提是設計符合特定場景的要求,包括推動歐洲數位經濟及歐盟的戰略獨立性、其他國家 CBDC 或私人數位支付工具可在歐元區廣泛使用、促進歐元的國際影響力、改善支付系統的總體成本等。
歐洲央行認為,數位歐元的設計應避免發行可能產生之不良後果,從而限制對貨幣政策、金融穩定,乃至銀行業提供服務的不利影響,也應避免過度使用數位歐元作為一種投資形式,衍生從商業銀行存款大量轉換為數位歐元的相關風險,當然歐元體系須於符合公共利益之前提,以遵循監理標準為目標。
技術層面上,數位歐元的底層技術可採用集中式,將所有交易記錄存放於中央銀行的分類帳,即「直接模式」;或將責任分散給用戶或受監督的中介機構,即「中介模式」。兩種模式間的主要區別為私人部門的作用,在直接模式中,受監督的中介機構僅為看門人性質,但中介模型中則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包括結算代理人,但無論採用何種方法,後端基礎設施最終均應由央行控制。
而後端基礎架構有「集中式」及「分散式」兩類,前者將數位歐元交易記錄存放於歐元體系分類帳;後者則由歐元體系對數位歐元交易的結算制定規則,並由用戶或受監督的中介機構記錄。集中式的用戶,可於歐元體系提供的集中式數位歐元基礎設施中持有帳戶,允許用戶透過電子轉帳或從其他形式的貨幣存取數位歐元,並以數位歐元進行支付,而有「終端用戶的支付指示直接存取中央銀行帳戶」及「支付由終端用戶發起,受監管的中介機構代表其管理中央銀行帳戶」兩種類型。
至於分散式的架構,可以用於提供不記名數位歐元,終端用戶或代表其行事的受監督中介機構驗證任何支付,並透過「最終用戶直接使用不記名數位歐元」及「混合不記名數位歐元及帳戶」兩種模型的任一種實現。其中,前者採用分散式帳本技術協議或使用儲值卡、行動載具等進行本地儲存;後者則於受監督的中介機構層面中使用不記名數位歐元,該中介機構可代表其客戶充當結算代理,進行數位歐元之零售交易及批發支付。而受監督的中介機構利用與客戶的帳戶關係,向終端用戶提供數位歐元零售支付服務,但所有轉帳最終須於歐元體系中結算。
值得注意的是,歐洲央行曾於 2023 年 9 月對外表示,雖致力於保護使用者隱私,但考慮到數位交易仍會在區塊鏈上留下痕跡,數位歐元無法如同紙幣般完全匿名。惟歐洲央行無權存取 CBDC 用戶的數據,且不會有分支機構對交易詳細資訊進行驗證。若探究發行數位歐元的法律依據,歐洲央行認為,須將數位歐元作為貨幣政策工具發行,類似中央銀行儲備,且僅有中央銀行的交易對手方可使用;或透過歐元體系中持有的帳戶,向個人及其他私人實體提供數位歐元;抑或發行數位歐元作為特定類型支付的結算媒介,並由僅有合格參與者使用的專用支付設施處理等方式,應可援引「歐洲聯盟運作條約」(TFEU)與歐洲央行體系章程結合作為法律依據。
數位歐元的發行,可能產生的潛在影響,例如存款戶對整體歐洲銀行業信心下降時,可能將商業銀行中的存款轉換為 CBDC;或數位歐元為歐洲央行的負債,對獲利、聲譽、風險承受能力,乃至對零售支付系統安全及效率上、遭受網路攻擊的韌性上,均有所影響,加上數位歐元的跨境使用,若無條件供境外人士使用,也可能對資金流動出現劇烈波動。
儘管如此,歐洲央行深知數位歐元的可能優勢,與全球支付環境的快速變化,並認為歐元體系仍須對未來發行數位歐元完成準備工作,特別是現金的使用量逐漸減少,尚未準備發行本國 CBDC 的國家,對消費者及店家而言,可能更加依賴少數具主導性的民間支付業者,使發行 CBDC 的動機雖非強化歐元的國際地位,但若使歐元作為跨境支付工具,也可透過不同支付選項提高歐元的國際參與。
一種貨幣的全球吸引力,取決於該發行經濟體的經濟力量,包括全球貿易及金融規模、經濟政策的穩健性、金融市場的深度及流動性、國際貨幣的使用習慣等,而數位形式雖不會改變經濟力量,但數位貨幣的特徵,例如安全性、降低交易成本、綑綁效應等卻可影響使用的意願,也就是數位歐元雖不具有決定性因素,但確實有助於歐元作為跨境支付工具的使用。
歐洲央行於 2021 年 7 月啟動為期 24 個月的數位歐元計畫,初步認為結合集中式及分散式元素的發行架構為可行,但於 2022 年 5 月發布的「數位經濟、隱私與 CBDC」(The Digital Economy, Privacy, and CBDC)工作報告中指出,雖匿名數位歐元較傳統數位支付為佳,但可能被大型科技公司發行的支付型加密資產取代。
數位歐元準備階段的第一階段,已於 2023 年 11 月開始並持續 24 個月,將為潛在的數位歐元發行奠定基礎,且該期間的重點,為最終確定數位歐元規則手冊,並選擇有可能開發數位歐元平台及基礎設施的供應商。歐元體系也將進行進一步的測試及實驗,持續與包括民眾在內的所有利害關係人進行協商,以確保數位歐元符合品質、安全、隱私及可用性的最高標準,預計數位歐元最快將於 2025 年開始流通。(本文作者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來源:《台灣銀行家》17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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