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三角戀與時間賽跑 金管會坦言:此次併購案考驗智慧

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台北
新光金三角戀與時間賽跑 金管會:併購案考驗智慧。(鉅亨網記者陳于晴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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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 (2887-TW) 與新光金 (2888-TW) 合併案,半路殺出中信金 (2891-TW) 搶親,這也是金融圈史上首遭合意併購與非合意併購同時出現,外界關注誰能在時間上取得先機?金管會官員今 (22) 日表示,目前尚未收到中信金轉投資新光金的申請書,對於其他假設性問題不予回應,但坦言此次併購案確實相當考驗金管會的智慧,並妙喻「嫁入聘金較高的夫家就一定會幸福嗎」。

對於這此金融併購案,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強調,「金融市場秩序穩定」是一定要考量的,這有很多面向。

林志吉說明,如果是非合意併購,依據金控第 36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規定,金控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金控公司,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15 個營業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不過,他進一步指出,重大案件都還是會有函覆請之說明。

若以股份轉換方式來進行合併,相關程序必須依照金控法第 26 條來辦理,金控公司股份轉換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

至於非合意併購程序方面,依照金控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九項的規定,符合四個要件,包括資本充實、經營能力佳、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以及企業社會責任良好等一定條件者,無需取得被投資事業董事會未反對之決議,或者與被投資事業相關對象簽有並賣股份總數超過 25% 的相關協議或決定即可。

另外,非合意併購還有一個規定,根據金控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金控公司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被投資事業,應經董事會通過,董事會通過後,向金管會遞件申請的時間點由金控公司自行評估決定。

至於換股合併程序的法規,依照金控法第 26 條的規定,經金管會許可者,得依股份轉換方式轉換為金控公司之子公司,而股份轉換是指由金融機構經其股東會決議,讓與全部已發行股份予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作為對價,以繳足原金融機構股東承購金融控股公司所發行之新股或發起設立所需股款之行為。

金控法第 26 條另外訂有股份轉換的相關程序的規定,就是金控公司股份轉換需經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向金管會遞件申請的時間點,這也是由金控公司來自行評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