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金金併三角戀引起金融圈熱議,金管會今 (27) 日證實,已經收到中信金申請公開收購新光金案,根據金控法第 36 條,9/16 前必須給予准駁回覆,並無自動生效的機制;銀行局官員強調,審查上以金融穩定為考量,希望兼顧四大利害關係人權益,進行縝密思考,對於未來可能發生的情境推演都有所掌握。
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今天於例行記者會上表示,26 日已經正式收到中信金遞件申請公開收購新光金,此案是依據金控法第 36 條,金管會收件後要在 15 個營業日內准駁,因此,9/16 前必須做決定,中信金要先取得金控法第 36 條轉投資的核准,才能啟動公開收購程序 20 至 50 日。
童政彰進一步指出,原則上,36 條轉投資是採「核准制」,沒有所謂「申報制」,歷年來的審查案件也都沒有自動生效。而「新新併」則是採金融機構合併法,股東會通過後,檢具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請。
台新金今天於法說會上表示,2022 年曾提出公開收購新光金方案,架構幾乎和中信金如出一徹,採取現金 + 換股,只差價格不同,最後遭到金管會否決,因此,台新金主張,若是一樣的監理標準,金管會應不會同意中信案。對此,童政彰回應,當時提出的條件與現在中信遞件是否一樣,需要再釐清,若是條件一樣,會以相同法律、相同標準來審查。
童政彰表示,這段時間市場有很多推演,涉及到合併方與被合併方的經營決策,未來怎麼走,金管會已有相當掌握跟想定,但身為主管機關不宜向外界透露,必須確保金融市場穩健發展,以及相關利害關係人權益衡平考量。
童政彰進一步指出 ,合併過程中涉及四大利害關係人權益,審查時都會一併考量,最上位是社會大眾,其次分別為客戶、員工及股東;童政彰強調,不能說股東是最後一層,股東也是市場參與者,金管會希望能全面顧及所有利害關係人權益。
外界關住中信金的大股東適格性問題,對此,童政彰回應,發動公開收購的是金控,一家金控擔任另一家金控大股東,適格性是沒有問題的。若涉及到「個案」負責人資格,就必須回歸金控法審查負責人資格條件。
童政彰表示,金管會會依循法律規定完成審查,過去金融機構也有合意併購、非合意併購的案件,強調法制面完備,市場實務面亦有實例,對於不同情境,金管會都會秉持原則審查,在法制、公開透明、自由競爭社會底下,不會有任何預設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