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長彭啟明今 (29) 日召開記者會表示,發布「碳費收費辦法」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公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完成碳費制度三項配套子法,年底前完成費率審議及公告,明年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企業當年 5 月試申報、不繳費,2026 年 5 月開始繳納碳費。
環境部強調,碳費徵收目的為加快、加大減碳腳步,碳費制度上路後,如碳費徵收對象都能提出自主減量計畫,推估 2030 年可減少 37 百萬公噸 CO2e,約相當於 2005 年排放量的 14%。該部也將協同經濟部展開 10 場以上的說明會,並保留充分的時間讓事業準備及規劃至 2030 年之減碳措施,尋求最適合本身的減量途徑及技術,輔以優惠費率及經濟部相關協助機制,創造綠色成長契機。
碳費 項子法之重點分述如下:
一、「碳費收費辦法」:
二、「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依據氣候法第 29 條規定,碳費收費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最後,環境部為鼓勵碳費收費對象(大排放源)帶動非碳費收費對象進行減量,優先讓資金留在國內,設定收費對象使用自願減量專案及抵換專案之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之比率為 1.2,惟使用減量額度之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的 10%。
另外,為肯定業者早期減量努力,也規定非屬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於碳費開徵前 3 年可使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扣除排放量之比率為 0.3。此外,為提供非屬高碳洩漏風險產業額外的配套措施,此類產業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外減量額度,惟扣除上限不得超過收費排放量的 5%。
環境部指出,排碳有價已是國際趨勢,該部已預計於 9 月 9 日召開第 5 次碳費費率審議會,就不同費率情境對於個別產業衝擊進行討論,預估可於年底前完成費率審議及公告,以完成我國碳定價制度最後一塊拼圖,穩健邁向淨零轉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