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 (16) 日晚間召開臨時記者會,對於中信金 (2891-TW) 申請以公開收購方式投資新光金 (2888-TW) 持股比率 10% 至 51% 一案,提出 4 項理由,予以緩議,也就是不通過此案。
副主委邱淑貞指出,經審查後發現:
一、中信金投資計畫內容對於各種整併可能狀況未有完整規劃,導致購足股份計畫及整併方案不完備。
二、對於如未能完成整併之釋股處理欠缺具體執行內容。
三、對被投資事業壽險子司財務狀況掌握不足且未提出增資承諾書具體內容。
四、公開收購以換股為支付對價方式對雙方股東權益保障不足等疑義。
邱淑貞進一步說明,在本案申請前,新光金董事會已通過與台新金合併決議,並發布重大訊息。而中信金申請計畫書載明,預定收購之持股比率為 10% 至 51%,收購成立最低要件為 10%,未妥適規劃不同收購比率後續整併計畫,於無法確保對新光金具有絕對控制力下,後續可能衍生股權與經營權紛爭,對未來金融市場秩序維持有重大潛在疑慮。且後續可能有投資標的因合併案等事由而變更,致與本次申請投資計畫不符等不確定性因素存在。
邱淑貞指出,中信金應提出若未於期限內完成整併,所採取具體明確之釋出持股方案,惟中信金釋股方案內容有欠具體,且若遲未能完成釋股,將有影響新光金或中信金股東權益、新光金經營穩定與金融市場秩序等疑慮。
邱淑貞表示,中信金應提出被投資事業未來三年財務狀況之評估,新光人壽是新光金控重要子公司,檢視中信金所提內容與依據,未顯示能充分掌握目標公司壽險子公司損益及財務狀況。且未提出增資承諾書具體內容,故難以確認中信金控具備對新光人壽財務狀況之掌握與對其確保健全經營之準備。
最後,邱淑貞指出,中信金擬以部分現金、部分發行新股為本次收購對價,雖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得以現金、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產作為收購對價,惟該辦法適用於所有行業,金融業尤其是金控、銀行與壽險公司等高度監理且涉及廣大消費者利益之行業。若屬非合意併購又以發行新股為公開收購對價,實際收購價格屬不確定。一旦發動收購,雙方股價可能受到干擾,潛藏不利應賣人權益問題。因此,金管會近年來均不鼓勵以股票為對價之公開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