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案之公共利益,永遠優先於個別企業利益

洪思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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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搶親新光金終於告一段落,金管會主委彭金隆 6 月中即曾表示:對於強化「金融市場穩定」,有助於市場發揮效率的「良質併購或合併案」,金管會均抱支持態度;故金管會其實早已表達期盼的是能達到金融市場穩定之良質併購。觀察「中新併」及「新新併」二個案例,合意併購與敵意併購併存時確實發生了各種亂象,且造成股東選擇混亂問題,故金管會此次以四大理由否准中信金之申請案,監理高度之提昇及考量面向之廣度,足堪成為日後併購監理之典範,值得社會肯定。

這次金管會緩議中信金申請投資有四項理由:1、投資整併之各種狀況未有完整規劃;2、未具體提出未能完成整併時之釋股計畫;3、對新光人壽財務狀況掌握不足且未提出具體增資承諾;4、公開收購以換股為支付對價方式對股東權益確保不足。媒體報導多從維持金融秩序面向來討論前揭四個理由,但深究到底,金融秩序之安定也才能真正確保股東權益及員工生計,兩者實為唇齒相依。

依金管會宣示的合併過程之四大權益面向,其中社會大眾的利益是最為上位。以這次併購案例來看,新光人壽員工數就高達兩萬多人,加上新光金其他子公司,可說是歷年來所有「金金併」案例中,影響人數最多的一次。因此,妥善照顧眾多員工生計,也是維持社會穩定之根本,故對於敵意併購之申請審查確實要更周延。另外確保經營穩定,更是重點之一,因此不論是法令規定或金管會監理,均會要求提供各種整併情境之評估處置、具體增資規畫,以及倘未能完成整併時的釋股計畫,是至為合理且必需之條件,以免造成經營問題而影響公司營運。另外公司負責人之誠信良窳,也是能否落實金融市場秩序維護之重要因素。

不論是金控法立法目的或是金管會的成立宗旨,都與「維持金融穩定」有關,也是公共利益之實踐。本次金管會能本著基本原則、有為有守,未例外放寛監管標準而作出否准敵意併購之決定,足堪為金融秩序維護之表率。

社會不安及對立,實非國家之福。金管會之明快決定,已對金融市場穩定起了莫大的作用,各界應給予掌聲,讓各種紛擾早日趨於平靜,回歸市場應有的運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