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今(29)日表示,本(113)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已於 10 月 1 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後天 31 日(四)截止,納稅義務人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
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滯納金(最高加徵 10%),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將處應納稅額 1 倍以下之罰鍰,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 / 金融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 3 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