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房子被法拍還錢就了事?賣房無論賺賠 忘記「這事」除補繳還要罰款

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以為房子被法拍還了錢就沒事?無論賺賠、忘了「這事」除補繳還要罰款 。(鉅亨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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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要申報房地合一稅。個人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而移轉所有權,不論獲利或虧損,均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個人交易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無論係自行出售或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亦不管有無所得,均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主動報繳房地合一稅。

倘因無力清償債務或欠繳稅捐等,被強制執行拍賣,符合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之交易類型,縱然持有期間未滿 5 年,仍可按較低稅率 20% 計算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 111 年 5 月 3 日以 900 萬元購入 A 房地,嗣因積欠 1,500 萬元債務無力清償,致 A 房地於 111 年 11 月間遭法拍,拍定金額 1,000 萬元,還不足以清償債務。甲君誤以為沒拿到拍賣款項就免申報房地合一稅。

經國稅局查獲,以 A 房地為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核定課稅所得額 70 萬元,算法是:拍賣價額 1,000 萬元 - 取得成本 900 萬元 - 可減除移轉費用 30 萬元 = 70 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如房地遭法院拍賣,不論有無所得,均應主動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受罰。如一時疏忽,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